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8]1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采用《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6〕2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确定工程造价;定额调整系数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造价[2018]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采用《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的通知 》(合造价〔2016〕2号)文件计价的建设工程:
1、各计价定额调整系数仍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2、工程造价按11%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工程造价。
3、工程造价按10%税率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以取用增值税税率11%计算的工程造价为基数,乘以0.997系数确定工程造价。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